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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养犬管理进入“有法可依”时代

2021-05-03 16:20  汉中日报

4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给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没有为犬只佩戴嘴套、未使用一点五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今后,一系列不文明养犬行为都将受到处罚。这份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条例》不仅赋予了养犬管理以行政处罚权,还让养犬管理在我市进入“有法可依”时代。

各部门都管些啥

管理体制上,《条例》要求市、县(区)成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政府职能上,《条例》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查处无证犬和捕杀狂犬。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养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活动,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管理规约,划定犬只活动区域。有条件的居住区可以设立专门遛犬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举报、投诉,有关管理部门对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军用、警用、应急救援等特殊用途犬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没有规定的,适用《条例》。

管理区域划分及禁犬区域

我市养犬管理,划分了两个区域。重点管理区为街道办事处辖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重点管理区域。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应当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交纳限制养犬管理费(盲人、肢体重残人饲养的导盲犬和助残犬免交限制养犬管理费)。

我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不得饲养禁止饲养的犬只,重点管理区禁养大型犬。除导盲、助残等需要外,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只,不得携带大型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犬类名录及大型犬标准见图)。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不得超过一只(一般管理区没有大型犬和数量限制)。盲人和肢体重残人饲养导盲犬或者助残犬的,每人不得超过一只。《条例》施行前,饲养禁止饲养犬只和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只的,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处置;饲养超过限养数量的非本市禁止饲养犬只的,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犬只免疫和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影院、剧场、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候车室、候机室、商场、酒店、超市、餐饮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等法定禁止进入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人携带助残犬除外。

“公民有养犬的权利,不养犬人的权益也应维护。任何公民、单位有权通过设置明显标示的方式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其经营或管理场所。”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马晓亮介绍,此次立法亮点在于,养犬与不养犬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了维护。犬只禁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对携带犬只进入的有权进行制止、劝阻,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如其放任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的,由公安机关对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予以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不听劝阻硬要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犬只。

数条细则约束养犬人行为

为落实最严管理要求,《条例》对养犬行为进行了细化规范:

养犬人、养犬单位饲养犬只应当定期免疫接种犬类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犬类狂犬病免疫应当按照疫苗有效保护期定期进行。

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自取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只免疫证明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和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证每年检验登记一次。

饲养犬只不得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放养;不得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饲养犬只;不得虐待犬只,遗弃饲养的犬只等。

养犬人携犬出户,要为犬只佩挂标识牌,在重点管理区为犬只佩戴嘴套;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绳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主动避让行人,有效避免犬只接触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时有效制止犬只追咬、纠缠他人;携犬乘用电梯应征得其他共同乘梯人同意,并怀抱或者装入犬袋犬笼;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盲人携带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携带的助残犬除外;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需征得驾驶员同意;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单位饲养的护卫犬只不得离开护卫场所。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护卫场所的,应当装入犬袋犬笼。

发生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生犬只危害本人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时,可以对犬只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此外,对流浪犬的处置管理,《条例》也进行了细化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需要设立犬只收容所,负责流浪犬、走失犬、无证犬等犬只的收容、认领和处置等管理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依法设立犬只收留场所,参与犬只收容、认领和领养等救助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犬只收留场所代为收容、认领和处置犬只。

《条例》对上述所有的违法养犬行为设定了处罚条款。养犬人携犬出户,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绳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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