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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代理合同(3)

2015-04-13 21:52  长安青年网

非诉讼代理合同(三)

甲方委托人:*****公司

乙方受托人:***律师事务所

委托人*****公司因下属子公司**公司终止经营、解散、清算或破产及新公司的成立,委托乙方负责该非诉讼项目的运作,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该项目负责人。

二、乙方代理事项:

1、乙方参与该公司终止、解散、清算或破产全过程,负责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理、草拟,制定该项工作所需法律文书,提供各种资料,负责和有关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

2、乙方同时负责参与新公司的成立组建,参加同合作方的谈判,合同拟定审查,申请工商注册登记等事宜。

三、代理期限:自2007年*月**日起至该公司终止和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及新公司注册成立时止。

四、根据《江苏省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币*万元,于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先支付*元,剩余部分于清算工作完毕后五日内付清。另外代理诉讼案件,按债权债务清收实际数额的5%收取代理费,于清算工作完毕后五日内支付。

五、甲方应向乙方提交该项目所需的财务、审计资料,并委派专职监察、财务、审计人员共同参与该项目运作,期间因业务需要出差,甲方另行支付差旅费用,按甲方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六、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七、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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