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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代理合同

2015-04-13 21:52  长安青年网

长安青年网为您精心整理了《非诉讼代理合同》共计三篇,请您注意可能分页可能还有非诉讼代理合同的内容,篇篇经典,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非诉讼代理合同(一)

甲方:                                          身份证件号码:

乙方:

基于甲方在      煤矿有限公司投资的一号证采区与二号证采区存在纠纷,急需解决。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在甲方以下委托事务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约定如下:

1、制定解决纠纷的方案。

2、给甲方提供解决纠纷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咨询。

3、撰写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的各种文书。

4、发放律师函。

5、 尽力调查有关证据。

6、收集有关材料。

7、参与协调、谈判。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

详见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乙方指派律师有正当理由中途不能执行职务的,乙方应另行指派其它律师继续承办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但应事前告知甲方;

(二)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受理机关的要求, 及时办理受委托的事务;

(三)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四)乙方律师对其在代理工作中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指定          为与乙方律师联系的履约代理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指派律师;

(三)在乙方律师维护甲方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如出现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对方当事人)损害乙方律师合法权益的情况时,甲方负有保护乙方律师合法权益的义务;

(四)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现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支付方式及时间为:

(1)本合同签定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首期律师费人民币        元;

(2)在委托事项办理到      阶段时,甲方再向乙方支付二期律师费人民币     元;

(3) 在委托事项办理到           阶段,甲方付清律师费余款人民币  元;

如甲方逾期支付律师代理费的,则以欠交数额按日支付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 、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办事机构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或自行办理委托事务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或者少付费的;

3、 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地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等甲方过错的原因导致本合同被甲方单方解除或被乙方以甲方过错为理由解除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预期律师费利益、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滞纳金,另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总额的20%为标准向甲方追讨解约违约金。

(三)因甲方欠付乙方律师费而致乙方必须通过诉讼追讨的,甲方承担因诉讼导致乙方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乙方聘请律师费用以及员工出庭的误工费用等。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或其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合同项下各自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第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传真号码,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确认本合同列明的甲方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属实。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履约代理人或履约联系人签收或者乙方送(寄)达经甲方确认的法定地址或文书接收地址之所有文书和财物等,均视为已送达。

第十三条 声明

甲方确认,甲方在本合同签字(或盖章)之前已充分注意到了合同之中甲方的义务及权利,充分知悉了合同之中乙方的权利及义务,尤其注意到了甲方的义务和乙方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其他特别约定:

甲 方:                                乙 方:

2012年   月   日                       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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