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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6月实施

2023-05-29 10:15  西北信息报

近日,记者从安康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了解到,《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6月1日实施。

《条例》明确了在物业服务区内一系列禁止行为: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或下挖地下空间,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擅自占用、故意毁损或者妨碍使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违反有关规定任意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私拉电线(缆)为电动车辆充电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等行为。

《条例》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规定了物业服务与管理考核制度、协调机制,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相关部门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村(社区)协管职责以及多元矛盾化解等相关内容;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行政单位及工作人员相关法律责任以及援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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