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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是一种经济快捷的离婚方式,旨在彰显婚姻自由,但有时却被别有用心的人作为逃避债务的手段,例如,有的夫妻欠债后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承担全部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以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要求二人共同承担债务,法院应予以支持。
2014年5月,被告高某与其妻子崔某共同向镇巴某贷款公司借款30万元用于工程周转,原告周某与其妻子侯某自愿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7月,高某和崔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夫妻共有的位于县城的别墅房、摩托车归崔某所有,位于乡下老家的房子归高某所有,一切债务由高某自己承担。借款到期后,贷款公司向4人催要此笔借款,但4人均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公司遂将4人诉至法院,法院判令高某、崔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周某、侯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某清偿全部债务后将高某、崔某诉至法院向此二人追偿,崔某以高某借款实为偿还赌债,且自己已和高某离婚,并约定一切债务高某自行承担为由抗辩,不应由自己偿还,但崔某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此借款系用于偿还赌债,故法院判决被告高某、崔某偿还原告周某垫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高某、崔某逃债目的最终没有实现。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此可见,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夫妻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本案中,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共同举债,该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但是承担债务一方在离婚时并未分得足够财产以供偿还夫妻共债,此约定属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约定,应视为无效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故属夫妻共同债务的,即使双方已离婚也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陈萧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