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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城固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系刘某与冯某婚生女,刘某与冯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原告由刘某抚养,抚养费由刘某自行承担。后由于原告生活、学习开支日益增长,遂将被告冯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冯某以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的抚养费由刘某自愿承担为由拒绝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冯某作为原告的父母,均有监护抚养原告的义务,被告冯某不得以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来抗辩对原告的抚养义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金甜甜 柳智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