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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离婚时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2-03-03 16:10  汉中日报

近日,城固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张某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代某辩称婚后购买的该房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该房产系原、被告双方于婚后购买,购买该房屋时,被告父母曾出资十多万元帮助二人购置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产为夫妻二人婚后购买,被告父母对房屋的出资部分并未明确约定赠予被告一方,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且房产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该房产为婚后购买,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婚姻制度进行了调整。财产作为维系个人和家庭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夫妻财产更是每段婚姻关系中都需要面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除外。

法官说法: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本案中,被告父母出资的10多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予行为,除非被告父母在赠予时,明确表示赠予的是被告个人,否则就应当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

(于黎阳 吕佳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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