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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压力仍然较大。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决巩固我市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现就进一步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持续压实疫情防控“四方责任”(辖区属地责任、行业部门主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个人和家庭自我管理责任),始终保持高度警醒和应急状态,从严从紧把“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防控工作落实落细落到位。
二、境外来宝返宝人员、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宝返宝人员、省外来宝返宝人员要严格落实分类管控措施。
三、社区(村)、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查验点要继续严格执行测温、扫码、查验省外来宝返宝人员及省内有本土疫情市来宝返宝人员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以上人员抵达我市后,要立即就近开展一次核酸检测落地检,并及时向所在社区(村)、单位、入住酒店等报告检测结果。结果未出之前,不得参加会议、聚餐等聚集性活动。
四、各类宾馆、酒店、旅店、民宿等留宿场所,要严格查验省外来宝返宝人员及省内有本土疫情市来宝返宝人员陕西一码通、通信大数据行程卡、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落地核酸检测情况,无法提供的一律不得入住。
五、各类经营性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行业指南和卫生防疫有关规定,坚持测温、扫码、通风、消毒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餐饮服务单位按75%接待量恢复堂食,并实行错峰就餐、隔位就坐,所有从业人员每2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筛查。室内景区景点、文博场馆、体育场馆、影院剧院等密闭性室内场所采取预约、限流等方式开放,接待量不得超过最大接待量75%。
六、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托幼机构恢复线下教学,严格落实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要求,严格落实“晨午检”制度和因病缺勤缺课追踪制度,做好教职员工和学生健康管理、教室通风消毒等工作,按照每天20%的比例,一周全覆盖做好教职员工和学生核酸检测筛查工作。
七、市域内公交车、班线客车、出租车等运营车辆全面恢复运营,司乘人员一律全程佩戴口罩,严格落实扫码查验制度,并做好车辆通风和每日清洁消毒。
八、医疗机构要加强院内感染防控,推广分时段预约诊疗,坚持首诊负责制,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分区管理要求,严格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工作流程,严格陪护管理,提倡视频探视,强化医务人员防护和健康监测,避免交叉感染。
九、养老机构、福利院、监狱、看守所、精神卫生机构等重点场所,要坚持封闭式管理,提倡视频探视,加强人员防护、健康监测、通风消毒等日常防控工作。
十、快递物流企业要做好对进口冷链食品和来自国际和国内重点风险地区的邮件、快件、设备、原材料等外包装消毒、核酸检测采样、货品追溯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严防疫情通过快递物流渠道输入传播。倡导广大市民非必要不网购、代购境外商品。
十一、继续从严控制各类线下会议、论坛、展会、庙会、大型文艺演出、促销展销等聚集性活动。确需线下举办的要提前5个工作日报属地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规模压缩至50人以内,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提倡“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事不办”。自行举办5桌以上宴会等聚餐活动的,需提前向属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报备,严格落实属地疫情防控规定。
十二、隔离对象及隔离场所工作人员,发热门诊患者,境外入境人员,国内重点地区(有病例发生的地区、边境城市)返回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学校托幼和教育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客运服务人员,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密闭场所工作人员,文博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出租车、网约车、货运车辆司机及三轮车拉货人员,农贸市场关联人员,药店购买“退烧、止咳、抗生素、抗病毒”药物人员,外资企业工作人员,物流快递从业人员,进口冷冻食品及进口货物从业人员,机场转运工作人员,养老和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医废处置场所从业人员,殡葬场所工作人员,监所工作人员等21类重点人群要严格按照规定频次主动进行核酸检测。
十三、广大市民要密切关注官方公布的疫情动态信息,如与已公布的新冠病毒感染者(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在同一时间、空间有交集者,请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入住酒店等报告,及时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要继续保持健康生活习惯,提高健康素养,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养成“一米线”、分餐制、公筷制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要减少非必要聚集性活动,尽量不前往人员聚集场所尤其是密闭式场所。
十四、市大数据局及各大通讯运营商等要加强数据分析,及时掌握外来重点人员信息,做好数据推送,织密扎牢防控网。
十五、全市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通告》规定,若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要及时向各级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反映。对防控责任落实不到位、不配合各项防疫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通告不一致的防控措施,以此通告为准。
宝鸡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