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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张某系同一个单位的同事,李某在上班路上看见张某正在路边打车,便停车询问张某是否需要搭车一同去单位,张某表示同意。行驶途中,李某因未注意避让,导致与王某驾驶的车辆相撞,李某和张某均受伤。经交警认定,李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与李某因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随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全部损失。那么张某的损失究竟李某是否应该赔偿?应该怎么赔偿呢?
好意搭乘同事或者朋友,是社会生活中因人情交往而较为普遍存在的行为。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对于无偿善意允许他人搭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怎么赔偿,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在《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符合《民法典》第1217条情形的搭乘行为,法律术语称之为“好意同乘”。
关于《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的适用,主要注意三个问题:1、无偿性问题。须为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搭乘的是非运营车辆。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的损害,须系被搭乘人的责任。3、在责任承担上,一般情况下,应当减轻被搭乘人的责任。但如果交通事故是被搭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则机动车一方面要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例中,李某系因其疏忽未注意避让车辆导致本次事故,对于张某的损害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李某应当进行赔偿。但由于李某的行为构成好意同乘,在责任承担比例上,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刘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