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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随着人们对更高生活水平的追求和消费习惯的演变,分期付款已然成为一种消费新模式,特别是在购买房屋、汽车以及高档商品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分期支付价款。
但是,由出卖人先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在受领标的物后分多次支付价款,这样的交易在减轻买受人经济压力的同时,也可能会给出卖人带来无法及时收到价款的风险。因此,需要在制度上对双方的利益进行平衡。
民法典中对分期付款中买受人未按期支付价款的情况,赋予了出卖人一定条件下的合同解除权,以此充分保障出卖人权益。但同时也明确,解除权只有当买受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时方可行使,以此维护分期付款交易稳定有序。
【典型案例】
小王购买了一台价值5万元的二手汽车,与商家约定分5期支付,每期支付1万元。小王支付了2期后未再付款。于是,商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小王的买卖合同。
【法官说法】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张颖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张颖分析,分期付款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因为形式上具有特殊性,所以法律制度上也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定。民法典对于分期付款的规定,新增了“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这一部分内容,即增加了催告程序,目的在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同时,通过限制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更好地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张颖解释,与普通买卖不同的是,分期付款的出卖人未收取全部价款即需转移标的物。在实践中,分期付款大多出现在一些生产周期长、成本费用高的产品交易上,如房屋、成套设备、大型交通工具等。因此,出卖人面临较大的交易风险。法律为了保障出卖人剩余价款的收回,便赋予出卖人一定条件下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如果单方面给予出卖人这样的权利,也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所以,民法典将催告作为出卖人行使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的前置程序,并要求出卖人在催告后还需给予买受人一段合理期限,只有当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价款的,出卖人方能行使合同解除权。
“催告程序要求出卖人积极催促买受人支付到期价款,同时附加一个具体、合理的补救履行期限,并清楚提示如不履行支付义务则可能面临丧失全部合同利益的处境,以此挽救合同利益。”张颖说,催告程序中,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的应当是到期价款,而不是全部价款,否则无法体现出对买受人的保护,设置催告程序也就失去意义。此外,民法典从买受人角度考虑,给予其一个合理履行期限,这既是诚信原则的要求,也符合本条规定保护买受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对于合理期限的长短,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约定不明,则可根据每期付款的相隔时间、买受人补充履行的难易程度和所需要时间来确定。
张颖表示,出卖人催告后,买受人经合理期限仍未履行义务的,出卖人有权收回授予买受人的期限利益或彻底终结交易。因为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的合同目的在于获得价款,如果买受人无法支付的到期价款达到一定比例,且经催告后,买受人逾期仍未履行的,则表明其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合同几乎丧失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出卖人即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风险。这种情况下,如果苛求出卖人继续等待履行则风险将进一步放大,为了让出卖人及时止损,民法典就赋予出卖人彻底终结交易以摆脱困境的救济权利。另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买受人,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后,买受人需将标的物返还出卖人,出卖人有权获得利益补偿,请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在这期间标的物受到损伤的,买受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实践中,出卖人可以从已受领的价款中扣留使用费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剩余价款应返还买受人,对于数额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上述案例中,卖家可以要求小王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或者直接解除合同,但是必须经过催告,并给小王留一段合理的履行期限。”张颖提醒,不论什么买卖,双方都要遵守诚信交易原则,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市场环境。陶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