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构工程施工合同(二)
合同编号: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承包范围:
1.5、承包方式:
1.6、合同金额:
第二条 综合单价及工程结算
2.1、本工程完全综合单价清单;(见附件一)
2.2、经同意可以调整工程费用的工程内容:
(1)单位工程每次每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用金额超过1000元的设计变更、核定及签证(包括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正负变更);
(2)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本身的损失所发生的费用,
(3)各种罚款。
2.3、工程结算计算公式为:
结算总价=综合单价×(附件一中确定的工程量±金额在正负一千元以上的设计变更、核定、签证计算的工程量)- 应扣除款项(包括各种罚款等)
2.4、工程量计算:工程量计算按照2004年《陕西省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2004年《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参考费率》计算计量。
2.5、施工用水、用电:施工用水、用电按工程总造价的1%考虑,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第三条 工程款拨付、结算、质量保修金
3.1、工程预付款: 无
3.2、工程款拨付、结算、质量保修金: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乙方结算人员应主动配合甲方预算人员进行该工程的结算,否则以甲方预算人员审定价作为工程的结算价。
(2)进度款不支付,工程决算经甲方审定后,甲方1个月内支付结算价的95%, 甲方留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
(3)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工程验收合格一年后,如果没有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无息付清全款。
第四条 各方驻工地代表
4.1、双方驻工地代表
4.1.1、甲方委派的驻工地代表:
姓名: 职务:
4.1.2、乙方委派的驻工地代表:
姓名: 职务:
第五条 材料供应
5.1、乙方采购材料:乙方必须对其质量负责,并要求有质检报告、合格证等证明材料。如果甲方对部分材料的质量有异议,甲方有权提出停止使用的要求,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因为乙方采购材料的原因造成的返工,其费用由乙方负责。工程结算进行材料价差调整的材料价格,必须经过甲方总经理、甲方代表、预算人员、其他有关部门共同认质认价,乙方凭甲方出具的以上人员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5.2、甲方供应的材料: 无
第六条 工期
6.1、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合同工期绝对总日历天数:30天
6.2、工期要求:乙方应按甲方所定的合同工期按时完成,保证甲方的实施计划,乙方应自身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甲方将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1000元,作为延误工期补偿费;应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将工期顺延。
第七条 工程质量
7.1、工程质量要求:合格,合格率100%。标准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程、现行行业标准以及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执行。
7.2、工程质量检查:甲方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程、现行行业标准以及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查,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部位乙方必须返工,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7.3、质量事故的处理: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送甲方及工程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由甲方及工程部门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认可后实施。所有的因为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7.4、工程验收标准:国家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程、现行行业标准以及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第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核定及签证
8.1、工程设计变更:由于设计原因的变更,甲方应及时将变更单发给乙方,乙方必须执行。由于甲方原因影响施工,则工期顺延。乙方因施工原因,需变更工程设计时,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同意并办理变更或修改手续后,方能变更。
8.2、工程设计变更、核定及签证的生效条件:
(1)现场签证签批程序:现场签证要求每周签批一次,每份签证经甲方现场技术人员、甲方现场主管、甲方公司领导逐层签字审批后,乙方将此签证内容编制预算,审核后经甲方主管领导签批、盖章后生效。签证经甲方现场技术人员、甲方现场主管签字审批后立即执行。
(2)单位工程内发生的每次每一分部分项工程设计变更、核定、现场签证金额在正负一千元以内(含一千元),不计入工程结算,但乙方不得拒绝施工,否则甲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此部分费用。
(3)单位工程内发生的每次每一分部分项工程设计变更、核定、现场签证金额在正负五万元以上,经逐层审核签字后,还须经甲方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方为生效。
第九条 施工图提供
9.1、施工图的提供:乙方接到施工图后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以任何方式借第三方阅览、使用、转让。对图纸中的主要数据保密,不得泄漏给第三者,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并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条 对设计图纸的异议
10.1、发生如下情况,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施工图、说明书意义不明确或相互矛盾或有错误或疏漏;施工图说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乙方认为不能按施工图、说明书或甲方意见施工。
10.2、处理办法:当甲方接到上述通知或发现上述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施工准备
11.1、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乙方在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交底后5日内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或进度计划提交甲方。甲方在10天内予以审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对于不能及时提交完整施工图的单位工程,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意见及时开工,待施工图提交完毕后,及时补交施工方案。
11.2、工程预算:乙方应在单项工程施工图全部到齐后,30天内编制完施工图预算,交甲方审核。
第十二条 工程进度
12.1、工程进度的安排: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出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当甲方认为工程进展情况与工程计划不一致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施工进度要求的实现。
第十三条 权利义务的转让
13.1、权利义务的转让:若无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不得将合同规定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乙方不得将合同中的建筑物等各种设施与物品转让或借给第三方。
第十四条 甲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14.1、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无正当理由延期开工;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不能保证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乙方将部分或全部工程进行转包或私自分包。
14.2、终止合同后的处理办法:解除合同后已完工合格工程按部位结算,如结算时发现已付款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乙方应将超出部分连同自收到该款之日起按法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还给甲方,责任由乙方承担,并按合同法有关规定赔偿甲方损失。终止合同后属于乙方的物品限期移走,并应清理场地交付甲方,否则甲方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工程验收
15.1、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隐蔽前乙方必须进行自检合格,并做好书面记录,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甲方验收;工期要求非常紧张时,乙方可以随时提出通知,甲方必须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时起24小时内组织人员到场;工期要求非常紧张时,甲方必须随时组织人员到现场。经甲方现场代表确认合格并办理手续后方可隐蔽。
15.2、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乙方认为工程符合施工图与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报送验收报告,同时将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图一式二份报送甲方审查,甲乙双方进行预验,在预验合格的基础上,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并对被验收工程的质量等级进行评审,验收合格后乙方及时办理验收手续。
15.3、工程验收资料:工程验收交工后30天内,双方办理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交接手续,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两份。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内容及范围按国家档案管理部门和质监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工作
16.1、甲方工作:
(1)甲方负责向乙方下达工程进度计划;
(2)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工作场所的划分;
(3)甲方对乙方在安全工作方面有监督检查权和违章处罚权,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甲方安全管理制度,每次处罚100~500元,该罚款在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除。
(4)组织乙方进行现场技术交底。
(5)提供地下工程有关资料。
16.2、乙方工作:
(1)乙方根据所承担的工作,制定相应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施工进度计划。
(2)负责施工区域内安全、保卫、防火,承担由自身防护措施不力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责任。
(3)已竣工的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成品保护工作,因保护不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4)做好施工场地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各施工地点要设立明显的标志。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人员、车辆伤害,建筑物、地下管线的损坏,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乙方要遵守文明施工,遵守安全、环保、消防、保卫部门的有关规定,否则违章作业造成经济损失或责任,由乙方负责。
(6)工程施工中劳动人身保险、火灾保险、建筑工程保险,以及施工中劳动保护、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7)工程施工结束,乙方应将剩余物资、材料和废品及时清除。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限期将施工机具、器具、生活设施等物品及时移走。否则,甲方代为清除,其费用由乙方支付。
(8)乙方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措施保证体系,甲方在施工过程中检查落实情况。
(9)乙方在作业过程中,要安排专人负责现场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的责任,发生任何人身事故,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17.1、合同效力: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所有条款(含合同补充协议书);
(2)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及其补充答疑说明;
(5)合同所采用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施工图纸、有效设计变更、核定及现场签证;
(7)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8)工程量清单;
(9)预(结)算书;
17.2、工程保修:本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实行保修,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算起。双方可另行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保修期为按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水电、暖通工程保修二年,防水工程保修五年。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7.3、质量问题:保修期内的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时乙方不能及时来人修理,甲方可另行委托他人修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修理费用不超过质量保修金,则甲方直接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如修理费用超过质量保修金,则乙方必须赔偿超过部分损失。
17.4、根据现场情况,需要分包的工程必须由甲方认定分包队伍及分包方式。与本工程有关的建筑制品、钢结构等建筑构件,在乙方厂内加工或委托其他单位加工时(需经甲方书面认可),甲方有权进行检查、试验,乙方应给甲方提供方便。
17.5、在工程施工中,甲方可以使用已完成或部分完成的建筑物,并实施中间验收。甲方负责该建筑物的保管,若造成损害,由造成损害方承担责任。
17.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服从甲方人员协调,有影响甲方安全生产及其他单位施工作业的可能性时,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加以避免。
17.7、履约保证金: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需缴纳5万元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1)乙方不能按甲方审批的计划工期开工,每延期10天,扣除其中的2000元;(2)每一单位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及时将完工申请报甲方签认,否则甲方财务部门视为没有按期完工并给予该单位工程2000元处罚,从工程款中抵扣。(3)所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该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乙方。
17.8、未尽事宜:
(1)本合同条款未详尽之处,相关内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明确项目双方协商解决。
(3)在合同签订后,乙方应设立专门的账号,以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争议
如果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双方应积极协商;协商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及递交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剩余款项结清时,除保修条款外其余合同条款终止,保修期过后,保修条款终止。
第二十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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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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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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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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