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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转让合同(2)

2015-04-13 18:29  长安青年网

林地转让合同(二)

甲方(荒山林地出让方):

乙方(荒山林地受让人):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充分利用荒山林地资源发展林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保持生态、水土平衡,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的壹仟亩(1000亩)属于甲方个人承包的集体荒山林地的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具体面积以双方实测地界图为准)。转让林地的四至界线为:东至小谷溪村代家沟组组界;南:齐邓家湾大河;西:齐小谷溪村徐家山组曲别拉门的自留山边界;北:齐小谷溪村石灰窑组吉胡拉区的自留山边界(细界址见1:1000地形图)。

二、荒山林地转让的期限:为柒拾年。(即:从二0一四年 六月一日起至二0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三、甲方荒山林地转让给乙方的价格(此价格包含但不限于以后林区公路的占地补等偿费)为每亩XXXX元。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以现金或者转账(甲方指定XX银行账户:       )方式支付给甲方荒山林地转让费总额的百分之贰拾,即人民币:     元,待甲乙双方共同协助办理完毕荒山林地的林权证变更登记后(登记到乙方名下后),乙方以现金或者转账(甲方指定XX银行账户:       )的方式支付给甲方转让费总额的百分之捌拾,即人民币     元,大写金额(        )。至此乙方应付甲方费用全部支付完毕。

四、荒山林地转让后,乙方在林地所辖的村组修筑公路时所占用农村居民的土地一律不另作补偿,土地上的附作物也不再作补偿。

五、甲方转让的荒山林地的用途:乙方受让的荒山林地必须用于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种养殖业。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自主决定荒山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和受让人(即转让给乙方)。

2、依法享有荒山林地转让给乙方后获得的收益权。

3、按原承包合同约定决定荒山林地承包经营使用权的转让期限。

4、甲方确保流转荒山林地的权益清晰,确保没有权属纠分和经济纠分,甲方未就此荒山林地设置过抵押或者担保。若在流转后发现该荒山林地存有原始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全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5、甲方有义务维护和保证乙方受让后的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的实现,甲方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流转转让合同。

6、遵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7、流转期内,若乙方需将获得经营使用权的荒山林地再进行转包、出租、抵押、互换或以其他方式流转荒山林地经营权的,甲方无权干涉,也无需甲方同意或者向甲方告知。

8、协助乙方申领新的林权证或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9、协助乙方处理修筑林区公路、水电管线时遇到的困难和路政事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依法享有受让荒山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益,以及对荒山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再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林木及产品,有权与其他承包方联合,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林业、种养殖业合作生产。

2、有权享有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3、流转荒山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4、乙方因种养殖业需架设管道从村小组午任意山林水源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项,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

5、流转期满时,其林木所有权和荒山林地上所有附着物全归乙方所有。期满后的再次流转由乙方优先受让。

6、本受让地乙方不得用于非法建设,只能用于发展林业生产经营和种养殖业。

7、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准许他人在流转地内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

8、依法做好护林防火和林地有害生物防止工作。

9、流转期间,将合同约定其享有的全部经营权进行再流转时,需报村委会备案存档,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林地的剩余年限。

七、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应在本流转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持原有林权证和流转合同等相关材料,共同到相关部门办理林地、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2、签订合同后甲方出让给乙方的荒山林地上原有的林木等附着物归乙方所有,转让价款中包含林地使用权和荒山林地上所有附着物的全部费用。

3、甲方确保相关享有该荒山林地优先受让权的人已经放弃优先权,由此引发的纠纷由甲方承担处置责任。

八、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承诺此出让行为已经经得其配偶等家庭共同承包人员的同意,不得以其他方式或者以未经家庭成员等共同承包人同意而主张合同无效,否则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该次合同出让总金额双倍的惩罚性赔偿违约金,同时赔付乙方为经营而支出的所有费用。若乙方以类似方式违约,乙方以同样的方式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若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互不违约,基于合同取得的利益相互反还。

3、若一方故意懈怠履行合同,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按照本条第1小项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无法协商时向该荒山林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甲、乙双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主管部门各一份。

附:一、林地现场测量表图

二、四至界限相邻林地使用人确认书

三、村民集体成员代表签字确认书

甲方:                            乙方:

代表人(负责人):                 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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