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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租房合同(3)

2015-04-13 11:45  长安青年网

北京市租房合同(三)

出租方:

省份证号码:

住所:

承租方:

省份证号码:

住所:

本着平等协商、真实自愿的原则,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年零__月,出租方从__年__月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

租方使用,至__年__月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个月的。

因以上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承租人需承担合同的年租金(一年的租金)30%作为违约金,还有其他损失的承担继续赔偿的责任。

承租方应该最迟于收回房屋日的前一天下午搬出,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日承租方支付出租方50元,从合同到期后第二天开始计算。还有其他损失的承租方承担继续赔偿责任。

因以上原因提前终止合同同时没有按期搬出的,以上二种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合并计算。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承租方准备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告知出租方,并缴纳一个月的房租作为定金。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每月    元,一次性支付一年的租金,共计       元;并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后扣留必要的项目后退还承租人。

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逾期支付的每日收取逾期支付金额的10%的违约金,超过10日或者超过年租金(一年的租金)30%未付的,出租方可以不经过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

合同到期后的租金标准双方重新协商。

第四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出租方有按时收取租金的义务,承租方应以现金的方式到出租方的住处支付。

2、  出租方有为了防火及其他安全原因不经过承租人的允许进入出租屋的权利。

3、  出租方有权保留出租房屋一套门锁钥匙的权利。

4、  出租方有权在合同到期的最后一个月内随时带人看房的权利,承租人必须配合。

5、  承租人有使用承租房屋的权利,不受出租方干涉,但是如果将此住房重新修缮、装修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过出租方同意。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使用房屋内外设施造成的正常损耗不需担责,但是因不正常使用导致损毁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计算方法以市场价为准;严重的,出租方可以基于此解除合同; 除支付违约金为年租金(一年的租金)的30%,还要继续赔偿其他损失。

6、  。

7、  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

效。

8、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

先购买权。

9、承租人有安全使用房屋的义务,造成损失应该赔偿,因此导致合同解除的,除支付违约金为年租金(一年的租金)的30%,还要继续赔偿其他损失。

第五条 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

向出租方所在的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

第九条        本合同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房屋内外设备、设施、家具等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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