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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公安局恒口分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当前疫情形势,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和恒口示范区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安康市公安局恒口分局将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按照恒口示范区疫情防控要求,应当落实而拒不落实报备登记、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集中隔离等措施的。不听劝阻执意邀请高风险区人员来恒造成传播风险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社区小区等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拒不配合核酸检测、体温检测、扫场所码、人员登记、健康码查验、身份核查、车辆检查、应急管控、现场管制、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密接者,境外、国内疫情高风险区来(返)恒人员,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或拒绝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健康监测、采集样本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谎报出行轨迹、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或拒不配合流调工作的,阻碍医疗救护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医疗、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经过疫情防控检查站时以故意绕行,翻越护栏、冲卡等方式逃避防疫检查,擅自出入、冲闯防疫卡点或者在防疫卡点起哄闹事的。
六、明知已经感染、可能感染新冠肺炎,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七、故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扰乱医院、发热门诊、集中隔离点、核酸检测点等重点部位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九、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破坏公共交通设施,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的。
十一、违规举办宴会活动,造成重大疫情传播风险的。
十二、其他拒不执行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携手共筑疫情防控的坚强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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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公安局恒口分局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