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资讯频道 > 正文阅读
通告
为有效应对当前疫情形势,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维护全区社会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
二、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或者不配合社区排查、隔离观察、核酸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引发传染病传播或有现实传播危险的。
三、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或核酸检测中指使他人顶替、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采样的。
四、进出车站、医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执行佩戴口罩、体温检测、扫码亮码、出示核酸阴性证明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故意绕开疫情防控交通卡口,或以其他方式逃避卡口,拒不配合、接受卡口工作人员检查的。
六、不服从疫情防控公务人员管理,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健康码、行程码、通行证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核酸检测证明、健康码、行程码、通行证的。
八、扰乱核酸检测、集中隔离等防疫工作秩序,故意伤害、殴打、恐吓、侮辱、诽谤医务、防疫和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能的工作人员,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检查点等场所滋扰闹事的。
九、故意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故意泄露、传播已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十一、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十二、盗窃、哄抢、破坏、侵占疫情防治物资、设备的,或者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的,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三、按照政府通告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
十四、其他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积极举报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疫情防控秩序。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