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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的适用给罪犯以人身自由和个人财产的双重制裁,刑法的威慑力明显增强,对于预防、打击涉财产犯罪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存在涉财产部分的执行难、监督难的问题,损害了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既判力,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存在问题:一是信息获取不畅。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应当将财产刑的判决执行情况及时反馈检察机关的义务,也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获知财产刑判决及执行情况的相关程序的规定,使得检察机关很难掌握财产刑判决及执行的相关信息。二是调查监督手段少。对于未能履行财产刑的罪犯,需要调查核实其本人的财产情况的,一般是调取法院判决清单、立案清单及执行清单进行对照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调取具体案件的判决及执行文书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缺少调查核实手段及人员。三是监督力量分散。刑罚执行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有期徒刑、附加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等,涉及人民法院、司法所、派出所、看守所、监狱等,形成了多个机关行使刑罚执行权,均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体制,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对多个刑罚执行机关在不同场所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必须针对不同的刑罚执行主体采用不同的监督方式与方法,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实际监督过程中不但要熟悉各部门法律,还要协调好多方面的关系。刑罚执行主体分散,各个执行阶段包括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终止执行进行全程监督,执行监督案件量大,监督力量跟不上,容易造成顾此失彼。
工作建议:一是以信息化平台促进信息共享。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对法院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案卡填录进行完善,打通公检法办案及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对法院判决、立案、执行等情况直接从法院案卡中提取推送到检察机关,自动形成财产刑执行监督档案,取代人工调取、核对、录入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建立检法通报制度,强化对涉案财物处置的监督。法院在处理涉案财物,包括没收上缴、拍卖、销毁等应提前通报检察机关进行备案,检察机关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到场进行监督,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照片等应依托上文提到的信息共享到检察机关系统内。三是配备专业化财产刑监督人员。财产刑执行监督将成为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的日常工作内容之一,基层检察机关应增加相应的人员编制,充实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队伍。 (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