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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能否追究刑事责任?留坝县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最终法官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规避执行,会承担刑事责任。
自2016年3月份,原告召集同乡10余名农民工友在被告王某承建的宝汉高速公路八标段工地从事钢筋工作,至2017年8月16日,被告王某出具欠条给原告,欠付工资金额9万余元,之后被告再未支付过欠款。2020年11月,众多工友登门讨债,将原告房屋占满,双方发生争执,后经派出所民警调解事态暂时平息,当时原告借了4万元的高利贷支付了一部分工资。无奈之下,原告将王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留坝县法院承办法官多次与王某联系并发送文书,要求其支付案件款均未果,因王某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已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王某逃避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共计9万余元,数额较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直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官认为,在没有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发文责令的情况下,通过审理,在执行过程中,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拒不履行的,也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苏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