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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记者从陕西省文旅厅了解到,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引导全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规范有序发展,并为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参考依据,按照陕西省委省政府部署,陕西省文旅厅与陕西省教育厅于联合印发了《陕西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南(暂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适用于陕西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进行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戏曲类、曲艺类及其他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明确了培训机构开办资金须经法定机构验定,不得少于30万元,并配备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及一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校长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具备五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且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校长。
《指南》强调,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应把握正确思想方向,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展学科类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单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三个月或60课时(每课时/45分钟)的费用,所有资金应交由具备资金监管业务资质的银行统一监管。
《指南》要求,培训机构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并经当地住建部门消防验收或备案。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办学场所应符合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当地住建部门消防验收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