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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赵艳妮 潘步兵) 5月7日,安康市政府印发《安康市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实施细则》,对适用范围、有效期限、报告内容、结果应用、经费来源、审查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细则》要求全市范围内的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园区、功能区(以下统称开发区),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成果归开发区管理机构所有和统一管理,供进驻的项目企业免费使用。明确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为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论证结论可直接作为论证区域内的投资项目规划、建设的科学依据,纳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
《细则》规定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列为重点督办内容,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该《细则》的施行,规范了全市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减少区域内重复论证,进一步优化投资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加快规划和重大项目落地,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