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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来庆琳
今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后,有读者向我们反映了自己在征信修复中的种种误区,以及面对社会上有些机构提出的征信修复业务,到底能不能信?这种征信修复是真的吗?
为此,记者近日采访了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高级经济师周道群,他告诉记者,近年来针对信息主体不良信息征信修复乱象层出不穷,多家自称从事征信修复业务的违规机构,承诺能够实现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直连央行征信系统等,有机构借机获取客户个人身份证件、信用卡账号、手机号码等敏感信息,存在信息泄露、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威胁、陷入套路贷等诸多隐患。
全国已发生多起以征信修复骗取个人信息实施信用卡诈骗的案例。目前所有规范征信业、征信机构的相关法规、文件、制度中,均未提及征信修复概念。广大群众应厘清征信修复与信用修复的区别,切勿轻信虚假宣传。
经采访整理,记者就大家关心的征信修复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了解。
疑问1:是否存在征信修复概念?个人信用记录是否可以修复?
解惑:不存在征信修复概念。目前,所有规范征信业、征信机构的相关法规、文件、制度中均未提及征信修复概念。信用记录是信息主体社会经济交往的客观记录,供信息使用者判断、分析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时参考。信息主体应理性认识信用记录,包括其中的不良记录。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疑问2:对网络上个人征信可以进行修复的概念,是否应该转化为个人征信可以提出异议?什么情况下个人可向人行提出异议申请?
解惑:征信系统不存在征信修复概念,网络上个人征信可以修复的说法属虚假宣传,实质是故意混淆征信异议概念,误导信息主体认为可对正确记载的征信信息进行更改或删除。
事实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规定,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等信息提供者,都有如实报送信用信息的义务,无权随便更改、删除征信报告上展示无误的不良信息。但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异议本质上说是一种改正错误的纠错机制,有别于失信后为重塑信用而进行的修复。
疑问3:非法征信修复常见套路有哪些?
解惑:市场上所有关于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的宣传都是虚假的、非法的。他们假冒权威专家、专业律师等,故意混淆信用修复、征信异议概念,自创征信修复名目。有的以征信修复、洗白、铲单异议投诉咨询、代理为名,开展虚假宣传;有的诱导信息主体委托其代理征信维权,要求信息主体提供身份证件、银行卡号、联系方式等重要敏感个人信息,并支付高额服务费,有的收取高额费用后失联,有的教唆个人用非恶意逾期等理由无理投诉,甚至伪造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进行恶意投诉。通常修改失败后,非法征信修复团伙不退款或失联,甚至会威胁信息主体财产安全。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根据相关规定,任何机构都不得擅自修改展示无误的征信报告,一旦发现违规删除、修改,将依法面临行政处罚与责任追究。因此,所谓商业性、明确收费的征信修复都是骗人的,切勿轻信。利用此类非常规手段维权,不仅不能清除展示无误不良信用记录,可能还会对个人造成不良影响,造成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严重的甚至还会涉嫌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疑问4:征信报告及不良信息的定义是什么?出现不良信息后的正确应对措施又是什么?
解惑:征信报告全面、真实记录信息主体在金融机构借债还钱、遵守合同和遵纪守法的情况,既有按时还款记录,也有信息主体不按时还款,或者借钱不还的记录。目前个人信用记录主要储存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并以征信报告的形式依法对外提供查询。
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经济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行政管理部门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如果个人征信报告上已经存在不良信息记录,首先需要信息主体核实该笔不良信息记录是否客观、真实。若该笔不良信息为客观事实,机构并无上报错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无权修改、删除,信息主体应当在日后信贷活动中注意按时还款,避免逾期,保持良好信用记录;若该笔不良信息存在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情况,信息主体应当收集相应证据,向机构或人民银行提出征信异议。
另外,为给予失信信息主体保护和重新积累信用的机会,《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因此,出现逾期等不良信息时,信息主体应立即终止不良行为,如及时还款等。若有特殊情况造成不良信息的,也可申请对不良信息作出声明。
疑问5:网上有专家解读说,短期逾期的话只需要欠款人在补足欠款后主动联系银行,争取不上报征信记录的说法是否可取?
解惑:征信报告客观记录信贷事实等信用信息,只要逾期事实发生,都会在征信报告中客观记录。因此,网上专家提出的与银行联系,争取不上报征信记录的说法是不可取的。
我们要提醒广大群众,信息使用者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批时,根据信息主体的资信状况、失信程度以及机构自身内部风险控制政策及手段措施,进行全面综合分析评估。其中,信用记录是一个重要参考因素,但绝非决定性的、一票否决式的准入条件,更不存在人行征信系统黑名单之说。广大群众要理性认识信用报告上的不良记录,不要过度解读不良信息的负面作用,自觉接受过去的不良行为对个人信用状况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在以后的信用活动中,积累个人正面信用记录。
疑问6:个人信息主体合法维权渠道是什么?若出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征信信息应该如何处理?受理机构是否有权收取费用?
解惑: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第二十六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若出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征信信息,信息主体可直接向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等公布的官方渠道反映诉求,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包括银行、金融消费公司、信托公司等)提出异议申请才是正规途径,此项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疑问7:如何维护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是否收费?
解惑: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信用是一种无形财富,每一位公民都应重视自己的信用记录,养成按时足额还款的良好信用习惯。若已产生逾期记录,应尽快结清,逾期记录自不良行为终止之日起5年后将会自动消除。在金融活动特别是信贷活动中,信息主体应主动保持与银行或金融机构间畅通的联系渠道,合理负债,量入为出,合理安排还款时间,避免出现逾期。如果已经产生逾期,应积极采取措施与机构沟通,避免再次产生逾期。
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不要点击不明来源的链接。不要把身份信息,如身份证、身份证号码及银行卡卡号、密码、手机号码等信息随意提供给他人,避免身份信息被盗用,如发现自己个人信息已被盗用,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个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每年前2次免费,个人每年查询第3次及以上的,每次收取服务费10元。
疑问8:个人征信报告的查询渠道有哪些?
解惑:分为线上线下两种查询渠道,线上查询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www.pbccrc.org.cn)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云闪付APP、部分商业银行网银、手机APP等进行查询;线下查询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及各自助查询代理点进行查询。
疑问9:如何正确认识信用报告?
解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仅仅对信息主体信用交易行为进行客观记录和展示,为信息使用者(如银行等放贷机构)判断、分析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提供参考,并非决定性的、一票否决式条件。信用报告不对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主观判断,也没有所谓的征信系统黑名单、红名单。广大群众要理性认识信用报告上的不良记录,通过正规渠道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维护自身良好的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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