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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维护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或阳性病例城市旅居史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活动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动态摸排、隔离观察、疫情溯源调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三、进出车站、机场、码头、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和社区(村)防控措施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六、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七、疫情防控期间,违反防疫规定外出参加各类聚集活动,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按政府防控政策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重点场所,擅自营业的或不按政府疫情防控规定落实防控措施的。
八、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非法散布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接者或者次密接者等涉疫人员的身份信息、家庭成员、地址、通讯记录等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十、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凡具有以上情形的个人或单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各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安康市公安局
202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