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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涉疫谣言,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2022-03-14 12:34  宝鸡日报

当前,宝鸡疫情形势复杂严峻,正是全市上下齐心协力、共同抗疫的关键阶段,但却总有一些人“不合群”,在网络平台编造、散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实信息,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造谣传谣的违法犯罪人员依法受到了法律惩治,给大家再次敲响警钟!科学应对疫情,未经核实真假的消息请勿随意发布,珍爱智商,远离谣言。

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信息,应以主流媒体、各级政府、卫生健康、疾控中心等官方平台权威发布为准,不得擅自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

二、要树立文明上网的意识,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提高网络道德修养,文明上网、文明发言。遇到不确定的信息时,要仔细查验信息来源,不可靠的不复制、不转发,争做文明守法网民。

三、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造谣传谣行为不仅违反互联网有关规定,还会构成违法犯罪。希望广大网民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否则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相关法律链接】

行政责任: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项,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增加了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第二款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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