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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急中,司机切莫冷眼旁观!

2022-02-09 02:00  西北信息报

飞机上,有老人突发疾病,谁来救助?长途大巴里,准妈妈突然临盆,该向谁求助?车到中途,遭遇险情,乘客的生命健康由谁保障?

生活中,很多意外都是突如其来的。为护航平安旅程,解决道路上或旅途中突发的紧急情况,最大限度保护旅客的生命健康安全,民法典规定了承运人的救助义务。

【典型案例】

2021年7月某日凌晨,王某在参加完朋友聚会后,搭乘由艾某驾驶的出租车回家。当车行至中途,王某突然开始抽搐、口吐白沫。艾某见状后并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而是加快车速继续往目的地行驶。几分钟后,王某陷入昏迷。艾某遂停下车,将王某置于路边某加油站附近的一处台阶上,匆匆驶离。之后,有好心的市民路过,发现王某仰面躺在地上一动不动,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了警。急救人员到现场后发现王某已无生命体征。

【法官说法】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四级高级法官逄东

“承运人有义务将旅客安全送至约定好的目的地,因此在运输过程中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和救助责任。”逄东表示,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和第八百一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这就意味着,为了实现承运目的,承运人应尽义务保障货物或旅客的安全。另外,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沿袭了原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明确要求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尽管现实中急病、分娩、遇险等情况往往并非由承运人造成,但如果其有能力采取救助措施,却对旅客的安危采取不闻不问的冷漠态度,明显有悖于善良风俗。因此,民法典在制度层面赋予承运人一定的救助义务,敦促相对处于有利地位和对运输行为具有主动把控权的承运人,尽力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救助遇险乘客。如此规定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遇险旅客进行尽力救助是承运人在运输中应当承担的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基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承运人救助义务的具体内容,只是表明“应当尽力救助”。那么,现实中承运人实施了何种方式的救助才算尽到了义务呢?逄东表示,从民法典规定中的“尽力”二字可以得知,法律对于承运人救助责任的要求并不低,承运人应当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或者组织调用一切可支配的人力物力,尽其所能对遇险旅客予以及时、合理的救助。但是,鉴于很多救助措施需要由具有专业技能知识的人员进行,因此不能过分苛求承运人,对其救助义务的要求不能超过承运人合理履约能力,否则有悖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只要承运人在知晓旅客遇险的第一时间采取了相应的救助措施,且其所采取的救助措施是在当时情形下凭普通人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所能尽到的最大努力,就可认为其已履行了救助义务。对于一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妥善协助乘客减小危险,但并未完全消除危险的承运人,不得要求其承担责任。与此同时,如果承运人明知旅客遭遇险情却对旅客的安危放任不管,或者并未尽其所能对乘客予以及时、合理的救助,存在明显过错或敷衍,则属于没有尽到义务,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法律要求承运人承担救助义务的期间是在运输过程中,一般是指旅客检票进站或乘上运输工具开始至到达行程终点的这一段时间,其余时段如果继续要求承运人承担保障旅客生命安全的义务,就超出了承运合同预期,也不具备客观现实条件。

具体到典型案例中,艾某在明知王某出现抽搐、口吐白沫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类似拨打急救电话或送往医院等有效救助措施,且当王某后期处于昏迷状态时,在未联系王某亲属或朋友进行照料的情况下,将王某放置于路边,使其处于无人照管的危险状态。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第八百二十四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艾某既未对王某进行及时救助,也未将王某安全送达目的地,其明显未尽到合理注意及安全救助义务,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乃善良公正之术”。民法典关于承运人救助责任的规定,有助于协调社会道德秩序和各方利益的冲突,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具有积极意义,也为处理运输合同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陶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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