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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2015年开始谈婚,在相处中,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孙某觉得彼此性格不合,于2020年6月提出分手,周某表示同意,孙某向周某返还了谈婚期间所花费的两万余元。但分手后周某却不依不饶,经常恶意给孙某打骚扰电话,跟踪纠缠孙某,并多次在公共场所对孙某进行拦截并高声谩骂,甚至去孙某单位闹事。周某长期多次骚扰、辱骂的行为给孙某造成了身心伤害,致使孙某身体不适,被诊断为广泛性焦虑障碍。
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立即停止侵害,并给孙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根据多名证人的证言、孙某单位的证明及孙某的病历,法院认定周某的辱骂行为系用语言和行动公然毁坏孙某的名誉,并造成了损害结果,周某的行为和孙某的名誉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周某的行为侵害了孙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周某当庭给孙某赔礼道歉,并承诺不再骚扰、辱骂孙某,孙某也接受了周某的道歉并主动放弃了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等形式损害他人名誉,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害。《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179条之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李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