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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下来的“祸”,该由谁来赔?

2021-08-18 02:04  西北信息报

近日,随着汛期到来,强风大雨频发,高层建筑外墙瓷砖脱落、雨棚坠落、空调外挂机老化等情况时有发生,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从天而降的“祸”,让人心惊胆战,因此造成的损害,该由谁来担责呢?

【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开了一家托管班,其朋友马某因工作忙,便将女儿小雨交付给王某,委托其照看几天。一日,小雨在托管班玩耍时,屋内卫生间脱轨的玻璃门突然掉落,将小雨头部及面部砸伤。王某于当日将小雨送至医院进行诊疗,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之后,小雨面部瘢痕修复,陆续花费8000余元。事后,因双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马某诉至法院。

案例二:小李出差入住某酒店,按酒店停车位规划将车停放在路边,不料当天夜间起风,一个空调外挂机“从天而降”砸中他的车,车体受到严重损害。经酒店管理人员调查后发现,该空调外挂机是旁边一栋商厦12楼某公司的,因安装时间较长螺丝生锈松动,所以才被风吹落。随后,小李找到该商厦物业部门要求赔偿,但对方认为空调外挂机是厂商负责安装的,且坠落是大风所致,与物业无关,不愿意赔偿。无奈之下,小李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万媛媛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损害,民法典对于此种损害责任的归责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得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万媛媛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条中,明确了致害物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本身以及它们的搁置物、悬挂物,其中建筑物一般是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工程建筑,构筑物是指不直接为人们提供生产生活居住,但对主体建筑有辅助作用、有一定功能性的结构建筑,例如围墙、水井、隧道、水塔、烟囱等。致害形态为前述建筑物和物件发生了脱落、坠落。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下,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定其为责任主体。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万媛媛分析,对于有无过错的认定,一般采取善良管理人或者合理人的客观判断标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只有在证明其本身已尽管理、维护义务,或者损害是因第三人原因、受害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下,才能够免责。而且如果损害是因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过错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自身也存在过错的,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的大小根据其过错确定。

案例一中,王某作为该场所的使用人和管理者,对房屋内的物品及设施有注意管理义务,应当确保其能够安全使用,其对脱轨的玻璃门存在可能掉落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也未设置相应的警示和防护措施,导致小雨在玩耍时被砸伤,如果王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责任。但考虑到王某系无偿监护,法院会酌情认定王某承担责任的份额。

案例二中,物业辩称空调外挂机坠落是大风导致,但其实大风只是诱因,真正的原因是空调外挂机本身存在着安全隐患。作为悬挂物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其应尽到谨慎安装、定期检查修缮以及充分管理等义务,螺丝生锈导致空调外挂机在大风作用下坠落,除非空调使用人和物业部门能够证明空调外挂机坠落自己无过错,否则需赔偿车主的损失。

万媛媛指出,民法典还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其实意味着,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搁置物、悬挂物的生产厂家和安装方等都被纳入了损害责任承担范围内。这样的规定,能有效解决实践中该类案件侵权人查找难的问题,有利于受害人利益得到及时救济和保障。同时,也从价值导向上推动相关部门积极履行各自职责,让安全事故防患于未然。

“安全无小事,防范靠大家。”万媛媛提醒,相关责任人一定要定期检查建筑设施及其悬挂物、搁置物等,尤其是特殊天气来临时,要重点关注、加强防护。如果一定要在建筑物的外墙上悬挂一些设施和配件的,要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物业等有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发现隐患时及时进行修缮,还要定期提醒相关设施场所的使用人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另外,大家尽量不要在阳台外沿等地方摆放花盆或者拖把等物品,在遇到打雷、刮风等特殊天气,也要有意识地避开有杂物和悬挂物的高楼以及广告牌等,避免发生意外事故。陶玉琼李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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