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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整治损害市政公用设施行为的通告

2021-08-08 04:01  汉中日报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聚力人民群众所需所盼,加快推进区域中心城市建设,不断加大市政公共设施投入,城市人居环境、品质形象得到持续改善提升。但擅自拆除、移动、占有甚至盗窃、故意破坏市政公共设施的行为时有发生,既损害城市文明形象、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还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为切实保护市政公共设施,依法严厉打击整治损害行为,切实维护良好市容市貌,为加快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提供坚强法治环境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汉中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绿化景观、花坛围栏、草坪、行道树等)、城建公用设施(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排水、供暖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公共休闲座椅、景观灯、公益性宣传广告牌、护栏、人行道隔离桩、公共视频监控、共享单车等)、环卫设施(垃圾桶、果皮箱、公厕设施等)、通信设施(光缆、通信管道、杆箱、光交箱、供配电设施等)、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隔离护栏、停车桩位、交通标识、街路标识、公交站牌等)及市政建设临时围挡、警示标识等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污损、拆除、占用市政公用设施或采取其他方式方法损害市政公用设施。

三、对故意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

四、对盗窃、故意破坏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故意移动、破坏市政建设围挡、安全警示标识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擅自移动、污损、拆除,占用市政公用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方法损害市政公用设施的,相关责任人(单位)应立即恢复原状、消除危害、赔偿损失,并主动接受处罚。

六、盗窃、故意破坏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故意移动、破坏市政建设围挡、安全警示标识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人员,应立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七、对损害市政公用设施行为人(单位)将实施媒体曝光、纳入诚信体系、通报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等惩戒措施。

八、市政公用设施服务全体市民,每位市民应当自觉爱护、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共同维护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

九、保护市政公用设施是每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要勇于揭发举报一切损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将给予举报人500-5000元举报奖励。

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支持管理执法人员依法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凡阻碍管理、对抗执法、打击报复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

市委文明办:0916-2210344(工作日)

市公安局:110(24小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916-2626533(工作日)

市城市管理局:12345(24小时)

市交通运输局:12328(24小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0916-2626759(工作日)国网汉中供电公司:0916-2801110(24小时)

特此通告。

中共汉中市委文明办

汉中市公安局

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汉中市城市管理局

汉中市交通运输局

汉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国网汉中供电公司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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