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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婚姻索取彩礼,是不当行为吗?

2021-05-20 12:12  汉中日报

5月13日,勉县法院对一起返还彩礼案件快速执行完毕,从立案到执行完毕,仅用时15天。心怀感激的当事人兴奋的向法官送来了“弘扬司法为民公正从速执法”的锦旗。

孙力与罗红因双方婚后不久发生纠纷,导致结婚不足一月双方即开始分居。罗红婚后不足二月便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两次审理,最终于2021年3月18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且当事人结婚后同居时间较短,被执行人罗红借婚姻索取彩礼,导致申请执行人孙力因给付彩礼导致家庭困难。法院在判决准予离婚的同时,判令被执行人罗红返还彩礼74000元。

因被执行人罗红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孙力向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执行类文书,2021年5月10日,经过释法析理,严肃指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后,被执行人罗红履行了返还彩礼的义务。该案也最终执行完毕。(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法官说法:中国古代在缔结婚姻中纳彩是婚仪的六礼之一。纳彩就是男方给女方彩礼。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倡导移风易俗,禁止借婚姻索取彩礼。但作为一种习俗,给付彩礼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还广泛存在。为给此类纠纷处理提供法律依据,最高法院2003年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进行了规定。《民法典》颁布后,2020年12月29日,最高法院颁布《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其中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按照习俗返还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罗红婚前索取彩礼9万余元,且结婚时间较短,导致农村家庭的孙力因给付彩礼而家庭困难,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返还条件,法院判决罗红酌情返还74000元,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王亮 王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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