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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近日,电影《我的姐姐》热映,电影中姐姐安然的遭遇令人唏嘘。正当安然满心期待备考研究生想要追求新的人生时,一场意外来袭,父母双亡,只留下一个与自己相差近20岁的弟弟。24岁的女孩陷入人生困境,一边是自己的梦想与人生目标,另一边是舆论压力和伦理束缚……
电影在赚足观众眼泪的同时,也引发了大家对其中法律问题的一系列思考:影片中父母意外去世以后,已经成年的姐姐安然是否有扶养未成年弟弟的法律义务?安然不想为了弟弟放弃自己的人生,是否可以送养弟弟?
对此,民法典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法官说法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林瀚
“依照法律规定,电影中的姐姐对弟弟确实负有扶养义务。”林瀚表示,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据此可知,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当出现父母双亡或者父母均失去监护能力的情况,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监护人。
民法典为这些可以成为监护人的人设定了顺序,第一顺序为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姐,第三顺序为经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的个人或组织。法律之所以要明确“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出现大家互相推诿,最终无人承担监护责任的情况;另一方面也杜绝了具有监护资格人员过多,争夺监护权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况。因此,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应当首先考虑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承担监护义务,其次才是兄、姐。但是影片中,安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并没有出现过,当安然的父母死亡后,已经成年的安然作为第二顺序的监护人,应当承担对未成年弟弟的监护责任和扶养义务。
林瀚说,依据民法典规定,哥哥姐姐对未成年弟弟妹妹承担扶养义务是有一定条件的。首先,必须存在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形。因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果父母有监护能力,就不能将该义务转移给其他人。其次,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无监护能力。但这一条并不绝对,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尚在且有监护能力,但其认为未成年子女的成年兄、姐更有能力履行监护义务,或者成年兄、姐认为自己更有能力履行监护义务的,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监护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第三,哥哥姐姐必须是有负担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哥哥姐姐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能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不具有监护能力,是不负有扶养义务的。最后,弟弟妹妹须为未成年人,如果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不能自食其力,哥哥姐姐也没有扶养义务。影片中,安然的弟弟尚年幼,但安然已经成年且有工作,是具有负担能力的,所以她对弟弟有扶养义务。
那么,作为监护人的姐姐是否有权将弟弟送养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专门有一章对‘收养’的相关情形和程序作了规定,按照影片情节,姐姐安然作为监护人可以送养弟弟,但是必须要选择具有收养条件的家庭,还要依照法律程序。”林瀚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据此,影片中父母因车祸丧生,弟弟在法律上可以被定义为“孤儿”,符合收养条件。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送养人。因此,作为监护人的姐姐将弟弟送养给有收养条件的家庭是合法的。
林瀚说,民法典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了详细全面的规定,且提倡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持,相互关照。电影中姐姐勇敢果断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并没有错,但她对弟弟的扶养责任,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需要认真履行。当然,权利义务是平衡的,民法典同时规定了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同样有扶养的义务。陶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