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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受损,无过错业主该不该承担责任?

2021-03-15 08:04  汉中日报

最近,南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业主宋某起诉某物业公司、同单元四户业主因排水管道堵塞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判决物业公司因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不到位承担财产损失70%的主要赔偿责任,业主宋某因疏于管理导致损害扩大,减轻物业公司部分责任,同单元四户业主对损害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某物业公司与涉案小区开发商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0年2月初,原告宋某所居住单元排水管道堵塞,致居住二楼的原告房屋内地漏发生返水,致其客厅、餐厅、卧室复合地板遭浸泡,部分墙面、家具轻度受损。时值春节加疫情期间,宋某举家回原籍居住未能及时发现损害,接小区短信通知两日后才返回小区查看受损情况,找小区物业及相关部门处理未果,原告遂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将物业公司及同单元业主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发生财产损害原因为排水管道堵塞致污水返流浸泡原告财物,经核定更换、修复财物损失为5870元。

法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及本案《物业服务合同》均明确共用排水管道的日常维护属于物业服务项目,因物业公司日常维护不到位,未能定期检查、疏通公共排污管道,导致排水管道堵塞,污水返流浸泡宋某财物造成损害,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宋某在接收消息后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处置事故,对损失扩大负有过错,应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因本案证据不能证明与宋某同单元居住的被告在日常生活排污中存在过错,其正常的排污不应受到限制,故不应确定同单元被告的损害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息诉服判并已自动履行。

法官寄语:涉物业服务财产损害纠纷案件发生后,作为受损业主客观上难以提供损害原因、具体损失数额方面的证据,建议发生损害后及时拍摄影像资料,留存第一手资料,并通知物业公司,必要时向社区、住建管理部门及辖区派出所等第三方机构报告、报案,以便及时查明原因,核定损失,固定证据。

(徐秀林 谢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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