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资讯频道 > 正文阅读
近日,西安雁塔法院昆明路法庭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保姆不慎使孩子跌落受伤,家长、保姆、家政公司因赔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而诉至法院。
2020年1月3日,晁某因其半岁的幼子代某的看护问题,与被告西安某家政公司签订《育儿服务合同》。约定:家政公司为晁某通过培训考核选择合格的人员为晁某提供婴幼儿看护服务。服务期间晁某有权选择更换服务人员,并有权追究因服务人员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若服务人员无经济能力或拒绝承担经济赔偿,由家政公司先行赔偿。
2020年2月8日,家政公司安排被告古某提供看护服务。2020年3月9日,被告古某在护理代某时不慎将代某从手中滑落跌至地面摔伤,后代某被送往医院治疗。
昆明路法庭杨博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古某作为家政人员看护代某时不慎致其受伤,被告古某应当就代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家政公司作为被告古某的管理方,其在与原告晁某签订合同时,承诺在其所管理的家政人员无经济能力或拒绝承担经济赔偿的情况下,就所赔偿范围承担赔付责任,故其应当就代某的损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古某赔偿原告代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万余元,并判令家政公司就古某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文中涉及的当事人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