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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修订草案)提交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初审。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价格认定机构进行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涉案财物,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等。本条例所称的价格认定,是指经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以下统称为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前款规定的涉案财物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对下列情形中的涉案财物,经提出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一)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案件;(二)涉嫌职务犯罪或者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执法案件;(四)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五)国家赔偿、国家补偿;(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提出机关需要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应当向本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机关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和与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相关联的材料;(二)价格认定机构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三)决定受理的,价格认定机构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四)价格认定机构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并送达。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提升价格认定工作质效,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价格认定机构自收到价格认定协助书和与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相关联的材料之日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一)提出机关越级提出的;(二)不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三)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进行价格认定的;(四)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