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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行共享单车在景区游玩过程中发生损伤,如何主张赔偿,又该对谁主张赔偿。近日,略阳县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购买门票进入某景区游玩,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租赁了投放在该景区的共享单车骑行游玩,在骑行至下坡路段时,因刹车失灵,导致王某撞在了路边的石柱上,车辆侧翻,王某因此受伤住院。王某出院后就相关赔偿费用找到景区和投放共享单车公司进行协商解决,但因无法协商一致,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8000元。经调查,该景区和共享单车公司签订有运营协议。经调解,景区赔偿王某3000元,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代为支付,某共享单车公司赔偿5000元。
本案系因共享单车在景区投放导致游客身体损伤所引发的纠纷。游客王某和某景区、某共享单车公司分别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54条规定: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王某在景区内骑行单车,因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事故,被告某共享单车公司作为共享单车的经营者,理应赔偿原告诉求的合理费用,某景区经营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