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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停车开门看似极其简单、平常的动作,每个人都会,但往往一些人因为粗心大意,开门下车时不观察路况,让车门成为伤人凶器,造成的交通事故比比皆是,面对赔偿后悔晚矣。近日,宁强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2021年12月26日11时20分许,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县城羌州路段停车开车门下车时,恰遇秦某骑电动车经过,避让不及发生刮擦,造成秦某腰部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秦某无责任。秦某将王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损失17744.32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驾驶的机动车与秦某驾驶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王某对认定的事故事实及其负全部责任无异议。因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秦某合理合法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王某予以赔偿。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王某当庭对秦某表示歉意,同意赔偿合理损失,最终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款项达成调解意见,此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4款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法官说法
行车安全无小事,无论是车辆驾驶人还是乘坐人在开车门时都应当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司机、乘车人员一个不注意的开门动作可能伤害到其他驾驶员、路人,甚至夺走一条鲜活的生命。作为驾驶员,应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不乱停乱放。司机、乘车人员在开车门前务必要先行观察车外情况,在确保安全没有其他车辆或行人的前提下再开车门。骑乘电动、自行车人员也应佩戴安全头盔,控制驾驶速度并注意观察路边停放车辆情况。只有人人都遵守交通规则,才能有效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罗贤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