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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王康 田思思)7月29日,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某等11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一案。
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等11人通过出售本人或他人多张银行卡的方式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获取非法利益。勉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等11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11名被告人均为“95”后、“00”后,为了快速赚取经济利益,不惜选择以身试法,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实在令人惋惜。因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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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单来说,就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电信诈骗)还为其提供帮助的犯罪。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借、出售或帮犯罪分子收钱,都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