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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马小松)近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逾期提供重要证据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胡某罚款5000元。
2020年8月2日,胡某与梁某某、赵某某签订《合伙协议书》,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餐厅,并由胡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后该餐厅经营不善关门停业,三人因退伙产生纠纷,梁某某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胡某,要求其退还投资款8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胡某抗辩餐厅经营期间存在亏损,但未提供收支账簿等重要证据证实。一审法院根据已有证据,认定该餐厅经营期间不存在亏损,判决胡某退还梁某某投资款80000元。一审判决后,胡某不服,向安康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胡某当庭提交该餐厅经营期间的收入和支出明细等证据。安康中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涉及合伙经营盈亏情况,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应依法采纳,并根据该证据认定案涉合伙无可供分配的财产,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梁某某的诉讼请求。
针对胡某逾期提供重要证据的行为,安康中院认为,胡某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且该证据亦非一审判决后形成的新证据,显属胡某逾期提供的证据,胡某也没有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胡某逾期提供证据,导致一审法院未能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依法应予处罚。安康中院综合考虑胡某的主观过错程度、影响诉讼情况以及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依法决定对胡某罚款5000元。
法官提醒: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对自己的诉请和抗辩均应及时、全面、诚实地完成举证,以便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案件。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关键证据,严重违反诚信原则,不仅会导致诉讼拖延,浪费司法资源,还会造成人民法院误判,损害司法权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