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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杨迁伟孙妙鸿通讯员滕佳奇)7月20日,由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刘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损害公益案,经公开开庭审理进行宣判,依法判令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安康市市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6400元。这是安康涉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的第一案。
被告刘某于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6月22日经营早餐店期间,违规使用含铝泡打粉加工制作油条对外销售,销售金额2640元。经安康市市场监管局抽样送检,所售油条铝的残留量实测值为743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小于或者等于100mg/kg的检验指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行刑衔接涉案物品评估认定意见书》认定,个体工商户刘某加工、销售的油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据此提起公益诉讼,诉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刘某在安康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就其违法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处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该案后,依法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刘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判决支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的诉请。
近年来,安康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的监督力度,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深入开展食品药品领域铁拳行动,保障民生安全。民生安全大于天,全市检察机关还将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把好入口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让群众吃得安心,吃得放心,全力维护群众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