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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居住在城市小区里的市民来说,作为业主享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但在现实生活中,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却时常存在各种矛盾,业主们常常会以拒缴物业费来表达对物业公司的不满,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近日,洋县法院审理了一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洋县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将小区内的杨某等十余户业主诉至法院,要求业主们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并支付滞纳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这些业主们有些在法庭上辩称其收房后房屋一直空置,不应该缴纳物业费,有些业主则辩称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提出安保措施不到位,车辆乱停乱放、环境卫生脏乱差等问题,拒绝缴纳物业费。
洋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通过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利。业主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不是针对单个业主,而是涉及整个小区及全体业主,业主应为其享受物业服务支付相应的费用。由于物业管理合同具有长期性和综合性的特性,物业服务本身是一个动态的长期过程,由多项服务内容组成,物业使用人不能因某项服务的瑕疵而否定物业管理公司所有的服务。因此,被告作为业主,其实际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对于房屋空置问题,根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故房屋未装修或装修后空置的,可以向物业公司申请按照70%的比例交纳物业费。最终,经过法院的调解,十余户业主均认识到自身的行为不合法,交纳了拖欠的物业费,物业公司放弃了要求业主们承担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业主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理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管理费作为报酬,不能以服务不到位或没有享受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业主如果对现有的物业服务公司不满意,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进行整改。在整改无果的情况下,业主可以到当地住建局等政府部门进行投诉。同时,业主也可以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要向法院提供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证据。业主们平时注意收集、保留如现场照片、视频及同物业公司交涉的录音等,因物业服务瑕疵造成自己损失的证据,据此可另行主张赔偿。 (张荣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