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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离婚,一般是起诉法院判决离婚或者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调解或协议离婚时,双方一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重要问题也作出了处理。但后期经常会出现问题,比如在协议中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不支付抚养费”,这样的条款有效吗?抚养孩子的一方出现经济困难,可以再索要抚养费吗?
近日,勉县法院高潮法庭受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原告靖某甲起诉其父亲靖某,要求靖某从2021年7月起,支付原告抚养费每月1500元,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
靖某甲母亲张某与靖某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10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靖某甲(2016年8月出生)由张某抚养,靖某不承担抚养费。
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靖某甲的生活费、教育费等日常开支一直由张某承担。因靖某甲从小体弱多病,加之上学读书,医疗费、生活费、学费等各项开支日益增加,张某无力一人承担。2022年3月,原告靖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靖某承担相应的抚养费。靖某辩称自己与张某离婚时约定自己不承担抚养费,自己目前经济困难,也无力承担。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靖某与张某离婚协议中约定靖某甲由张某抚养,抚养费由张某负担的条款是张某与靖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但该协议仅限于靖某与张某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有效。不影响以后情况发生变化后,孩子以自己的名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
靖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后,由于后期各项开支日益增加,承担抚养费的张某靠打工赚取微薄工资,如果父亲不承担抚养费,肯定会影响孩子健康成长。根据靖某、张某的收入情况和原告的生活、学习需求,法院酌情判决靖某每月支付孩子靖某甲抚养费5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原告母亲与父亲离婚协议内容约定是有效的,但该约定不能损害到孩子的合法权益,由于原告上学、看病及生活需要,原告母亲经济困难,为切实保障孩子的权益,法院认定在目前这种必要情况下,原告父亲应承担一部分抚养费。 (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