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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勉县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结一起非诉执行审查案件。
2020年2月至11月,汉中某商贸公司以培训费的名义收取78名职工财物49000元。随后,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汉中某商贸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的5日内,退还78名职工财物(培训费)49000元。汉中某商贸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内容。
勉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证据确实。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理决定书》,由汉中某商贸公司负担申请费用。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汉中某商贸公司以培训费的名义收取职工财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实体及程序内容进行审查后,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内容,既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也是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房如松 王天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