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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陕西省人社厅了解到,《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正式下发,残疾一级抚恤金提高至每年103300元。
《通知》明确,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陕西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陕退役军人厅发【2021】23号文件,调整了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按照陕西省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参照执行。
具体执行标准为:残疾一级抚恤金每年提高至103300元(原93910元)、残疾二级抚恤金每年提高至91450元(原83140元)、残疾三级抚恤金每年提高至79600元(原72360元)、残疾四级抚恤金每年提高至62670元(原56970元)、残疾五级抚恤金每年提高至47410元(原43100元)、残疾六级抚恤金每年提高至40080元(原36440元)、残疾七级抚恤金每年提高至28820元(原26200元)、残疾八级抚恤金每年提高至18610元(原16920元)、残疾九级抚恤金每年提高至13560元(原12330元)、残疾十级抚恤金每年提高至10140元(原9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