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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刘汉平)近日,汉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危险作业罪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危险作业罪是2021年3月1日生效的新设罪名,该案在全市尚属首例。
2020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牟利,租用位于汉中经济开发区某化工公司的一处仓库,借用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从新疆购进燃料油存放在租用库房内,向周边酒店、餐馆销售。2021年3至4月,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相继责令涉案化工公司停产停业、限期整改,暂扣危化品许可证并提请注销。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被禁业整改的情况下,于2021年5月从河南购进十余吨燃料油,存放在公司仓库内准备销售,后被群众发现投诉查扣。为逃避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连夜将燃料油转移出库,在倒罐作业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李某某储存、经营的燃料油属于易燃危险化学品。经专门论证,李某某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涉嫌危险作业罪。
危险作业罪是为了加大惩罚力度,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的新罪名。在该案办理中,汉台检察院将准确定性放在首要位置,围绕行为是否满足“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法定构成要件,走访调查、专门论证,保证了准确定性、罚当其罪。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提出的安全生产溯源治理精神,支持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化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注销了该公司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并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予以罚款处理。将危化品供应单位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给当地主管部门调查处理,防止漏罪漏犯,进行源头治理,并建议本案侦查机关和主管部门走访调查本辖区购买使用燃料油的商户,开展宣传教育,及时查扣处理残余燃料,消除安全隐患,争取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