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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城固法院审理了一起要求返还彩礼的婚约财产纠纷。
原告张某男与被告杨某女在外务工时认识,后二人发展成恋人关系。2020年12月,双方长辈对二人结婚事宜进行了商谈,男方给付女方彩礼12万元。2021年4月,原、被告举办了婚礼,但一直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原、被告分居两地务工,双方缺乏沟通和理解,互不信任,从而产生矛盾,致使双方关系恶化,经双方家人协商劝解未果,二人感情彻底破裂,原告遂起诉被告返还彩礼10万元,同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彩礼是按照习俗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为促进双方感情交往的民事行为。彩礼可视为以双方将来登记结婚作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未能结为夫妻时,应视为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或者部分彩礼。本案中,原、被告虽然订立了婚约,举办了婚礼,但一直未去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也未补办登记,因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法律不予认可。因双方均存在过错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判决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 高人民 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李优 孙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