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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金台法院发出首份“诉前调书”号民事调解书

2022-03-03 15:30  宝鸡日报

(宝鸡新闻网 宋秉琴)近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发出2022年首份“诉前调书”案号民事调解书,并采取集约送达的方式向双方送达了文书,案件从诉前立案到结案仅用两天,极大节约了当事人诉讼成本。

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系蟠龙新区某项目承建方,原告某环保建材公司向被告供应建筑模板,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履行了交付义务,经过对账,被告仍有7万余元未支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未按时支付剩余货款。原告将其诉至金台区人民法院,在征得原告同意后,法院将案件引入诉前调解程序。

金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通过“流动诉讼服务中心”机制在蟠龙新区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蟠龙法庭庭长岳昆接收到案件后,立即通知双方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在与双方当事人深入交谈后,岳昆发现,双方关于货物质量及给付时间、金额都存在巨大分歧,若放弃诉前调解,转入庭审后出具判决书,原、被告诉讼时间成本增加,存在在建项目停滞的风险。通过背靠背调解,最终,双方就货款支付时间达成一致,至此,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不到一个工作日就在诉前得到圆满化解。

首份“诉前调书”号调解书的出具是金台区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生动实践,也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的具体举措。截至目前,该院已通过诉前调解结案115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出具“诉前调确”号民事裁定书7份和“诉前调书”号民事调解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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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书”和“诉前调确”是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1日开始启用的新案号。2022年1月1日起,诉前调解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和出具调解书案件可以分别编立“诉前调书”和“诉前调确”案号,不再使用“民特”字和“民初”字案号。“诉前调确”案号的民事裁定书和“诉前调书”案号的民事调解书均具有强制执行力,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文书中的协议约定时,可直接作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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