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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记者 任沁沁 鲁畅 汪军
4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
新规对现行记分项目进行了增减,还对部分项目的分值进行了调整。记分规则将有哪些重要变化?为何要变?将如何助力我国交通安全领域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开私改货车上路首扣分、开车打手机扣分更高、对“分虫”顶格扣分
此次修改,增加了一次记9分的种类、删除了一次记2分的记分种类,对23项违法记分保持分值不变,对14项记分行为降低了记分分值,删除13项记分行为,并对部分记分项的表述作了拆分、合并。修改后记分行为由原来的52项减少到50项。
新规维持了对严重妨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扣分力度,如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逃逸、严重超速行驶、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违法行为,仍规定为一次扣12分的顶格扣分。
新规降低了部分扣分分值。如对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规定从原来的一次扣12分降为扣3分,是记分下调幅度最大的一项。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未悬挂号牌机动车,故意遮挡或污损机动车号牌等行为,则从一次扣12分降至扣9分。
有些行为从此不扣分。如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驾驶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等行为。
新规新增了部分扣分项目。为加大打击“分虫”力度,新增“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为一次扣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一次扣6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中,新增了“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两项行为。
对“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首次扣分,实施一次扣1分。
新规同时上调了部分扣分分值。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行车道停车的,从扣6分提高到扣9分;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从扣2分提高到扣3分。
此外,新规还规定了分值“回血”方法。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的,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条件的可以消分“回血”,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回血”6分。
提升立法层次、突出宽严相济、着眼发展需求
要实现与民法典、行政处罚法等重要法律统一协调,就需要对驾驶证记分管理作出相应调整。公安部交管局局长李江平此前接受采访指出,此次单独制定新的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是为了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便捷高效服务的新需求,通过制度完善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专家表示,扣分规则因时因势而改,更有利于体现执法部门法治思维和专业水准的提升,同时也是交通安全领域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的表现。
“记分标准有升有降,体系更为合理,体现了规则源于生活的道理和宽严相济的精神。”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巍涛说。
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是新规突出特点之一。新规规定,对多次记满12分的驾驶人进行更严格的教育和考试: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延长学习时间,增加学习内容,增加考试科目,对多次违法驾驶人加强教育管理。而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更加突出对轻微违法的教育作用。
李巍涛表示,新规改变以往围绕扣分展开的观感,加强了对驾驶人教育的引领作用,让法律更有人情味。
新规还主动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情报信息中队中队长杨幸告诉记者,当前一些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与部分特定种类车辆驾驶人不够重视交通规则直接相关,亟需对此加强惩戒。
新规对记满12分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进行更严格的满分学习教育,提高考试难度。“对于比较严重的违法违章,比如酒驾醉驾、肇事逃逸等,坚持严扣以减少其发生,是对司乘人员和潜在受害方人身财产安全的真正保护。”从事多年客运工作的驾驶员陈富贵说。
严把法治关、重视科技力、优化流程线
专家认为,要将新规“规则优势”转变为“治理效能”,仍需综合施策。
严格依法执行规则至关重要。“以接受交通法治教育消减扣分是非常有价值的举措,但其价值体现在严格的执行和良好的实效,应防止其转化为变相‘后门’。”李巍涛指出,扣分要严格依法,“回血”更要严格依法。
公安机关将“严查严处弄虚作假、买分卖分、替学代学、考试舞弊等行为,对发现违法违规的,严格依法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江平说。
相关规则的设定如何进一步凸显科技服务规则适用的能力?李巍涛建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一体监管系统将有助于记分标准的合理裁量,通过科技手段助推规则适用更加高效。
随着新规的施行,公安部交管局将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公安交管业务监管系统,加强对交管业务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对违规异常问题及时预警、及时核查、及时处置,建立健全常态化业务监管机制。杨幸认为这样“管理更科学、更合理,基层在执法过程中更有抓手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