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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赚取高额佣金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900万元,男子钱某被汉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汉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钱某2014年注册成立某投资公司,从事代理投资业务。2015年,甲公司张某、乙公司孙某向钱某介绍了甲公司的投资产品。2016年,钱某与乙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在汉中代理销售甲公司的投资产品。随后,被告人钱某在明知没有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投资人许以高额年利息,向投资人宣传销售甲公司的投资产品,销售资金进入甲公司关联账户。钱某共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900余万元,获得佣金265万余元。
汉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钱某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佳瑶 马小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