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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6年2月确定为恋爱关系,2020年9月分手。恋爱期间,双方产生多笔资金往来,原告以微信、支付宝、信用卡多种方式向被告交付资金,被告亦有以微信、支付宝向原告转款。双方分手后,原告于2021年5月16日,自书欠款清单,以微信方式发送被告予以确认,被告回复无异议,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未果后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双方资金往来的差额提出异议,经调查核对双方所有资金往来记录,原告向被告交付资金共计116000余元,并因资金来源多系网络平台借款及信用卡透支,故而产生部分利息。期间,被告陆续亦向原告转款10余万元。考虑双方系恋爱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时间较长且资金往来情况复杂,双方有调解意愿。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于约定期限向原告清偿借款15000元。
法官寄语:借贷关系应以借贷合意及资金交付同时具备为构成条件。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给付资金时,并未逐笔明确为借款,不具有借贷的合意,一般不能作为借款处理,但情侣在分手后通过结算而形成的借条、欠条等,应视为双方对恋爱期间资金往来作出了借款关系的追认,具备借款成立条件,形成借贷关系,欠款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偿还借款。在此,法官提醒恋人之间大宗资金往来应明确款项性质并保存相应记录以免为日后生活留下“纷争”。
(刘俊 杨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