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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影视和文学作品中,常会出现某人立下字据或发表声明表示断绝父子关系、断绝母女关系的场景。受此影响,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因与家人相处不和睦,或出于不想承担赡养责任等种种原因,以立字据、签协议的方式断绝亲子关系。
那么,这些断绝关系的行为有效吗?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典型案例
案例一:杨某母亲在杨某幼年时因病去世,后杨某考上大学,杨某的父亲表示想要再婚,再婚对象为一名带有5岁小男孩的离异女性。杨某心理上无法接受父亲再婚,且考虑到自己以后要赡养两个老人,可能还要扶养小男孩读书,执意不同意父亲的婚事,可杨某的父亲坚持要结婚。协商无果后,杨某在父亲婚宴上声称从此以后与其父断绝父女关系,不负责赡养,也不继承遗产,并在亲友见证下签订协议。
案例二:王某(男)与李某(女)原系夫妻,于2018年7月调解离婚,约定孩子王小某由李某抚养,王某按期支付抚养费。离婚后,王某觉得孩子不像自己,怀疑非自己亲生。今年上半年,王某将王小某及李某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王小某不存在亲子关系,由李某返还自己支付的13.6万元抚养费。
法官说法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林瀚
“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父母子女之间可以擅自解除亲子关系。”林瀚分析,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根据其产生原因的不同,可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的,这种关系自自然人出生即产生,是不能擅自解除的;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包括因收养而形成的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以及因父母一方再婚而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等,其中因收养而形成的亲子关系解除需要正当的理由,且要走特定的法律程序。例如,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原则上亲子关系是不可以擅自解除的,如需解除,要通过法律程序,现实中简单的口头声明或个人之间解除亲子关系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乌鸦反哺尚知义,羊羔跪乳感亲恩。赡养老人、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大力弘扬的道德规范,更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作了“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的规定,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也明确,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都表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该义务也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消除。据此,通过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人为逃避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协议是无效的,即使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成年子女仍要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所以,在案例一中,杨某因不同意父亲再婚而声明断绝父女关系,是无效的,赡养父亲是其法定的义务。
那么,所有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都不能解除吗?林瀚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该规定明确了父母任意一方以及成年子女可以提起亲子关系之诉,但有权利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只有父母一方,成年子女仅可针对确认亲子关系提起诉讼。法律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成年子女借此逃避赡养义务。依据该规定,父母只有在“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能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从实践来看,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般应当提供亲子鉴定等相关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夫妻在妻子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二是丈夫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三是子女和其他人存在血缘关系。因此,案例二中,王某因王小某长得不像自己,仅凭怀疑或猜测就提起亲子关系之诉,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需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亲情需要法律来裁判,身处其中的人则应该反思是否扮演好了自己的角色。亲子关系作为人类社会关系中最为基础的一环,对于个体成长、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不论是父母还是子女,都应该遵守亲孝之道,共同守护温暖美好的亲情。陶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