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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在某矿业公司上班期间非因工死亡,公司给予其妻王某琴慰问金33.8万元,但王某琴将慰问金占为己有。徐某诉儿媳王某琴、孙子王某立,要求分割慰问金11万元,法官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万某死亡后,公司与王某琴签订协议,约定:公司基于人道主义、抚慰死者近亲属的出发点,给予慰问金33.8万元,所有慰问金由乙方家属自行分配。协议签订后,公司将慰问金全额支付给王某琴。王某琴以死者万某系男到女家,生前与自己和孩子生活更为密切为由拒绝与徐某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该笔补偿发生于万某死亡后,故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根据其性质,可以认定为死者近亲属共同享有,处理时可参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割,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故慰问金为原、被告共有。分割时首先应依据死者生前与原、被告的身份关系,结合与其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确定分割;其次,徐某为三级精神残疾,已丧失劳动能力,被告王某琴尚年轻,未丧失劳动能力,被告王某立在校读书,尚未成年,故在平均分配共有财产的基础上,原告徐某和被告王某立可适当多分,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慰问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生活补助费,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财产权,带有精神抚慰的性质。法院应当以主要照顾、优抚、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抚(扶)养的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分割。 (王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