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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意,业主通过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来表达对物业公司的不满,这种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吗?
被告朱某系某小区业主,2015年7月,原告某物业公司对某小区商铺及住宅用房进行物业管理,并约定了收费标准。当年9月,被告朱某签订了业主公约,写明公共部分水电费按实际耗费分摊。后某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服务。自2017年起,被告朱某开始拖欠物业服务费用,原告某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朱某给付物业费、滞纳金、代收生活垃圾费共计6000余元。而被告朱某认为,物业公司未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服务,没有履行制定的岗位职责,没有遵守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严重违约在先,其多次以投诉的方式要求解决问题,但都没得到答复,故停止交纳物业费用,目的是督促原告改进工作方法,解决基本问题,并不是无故拖欠。
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为被告朱某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朱某有按照约定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收取物业费是用于整体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正常秩序维护所必须的费用,如果允许业主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来对抗物业服务瑕疵,将会影响整个小区正常的物业管理服务,最终损害的仍是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且这种方式并无法律依据,故法院对被告朱某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原告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应严格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交流,接受业主的监督,对业主提出的问题,应当主动及时加以整改和解决,加强对公共设施的维护,提高管理收费透明度,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质量,与业主共同打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法院遂判决被告朱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某物业公司物业费、代收生活垃圾费合计1905元,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关于某物业公司主张的滞纳金,其在提供物业服务时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朱某也并非恶意拖欠,为缓和双方矛盾,以免去滞纳金为宜,法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实践中,许多业主都是通过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来表达对物业公司的不满,但拒交物业费不仅属于违约行为,也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还会造成物业公司没有足够的运营费用,从而使得服务水平进一步下降的恶性循环,最终损害的仍是业主的利益。业主在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质量等有异议时,可以业主的身份,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权益,必要时也可通过业主委员大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物业公司履行职责与义务。物业公司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应严格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接受业主的监督,认真听取业主的合理意见,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解决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万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