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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翠华与丈夫刘大强2000年2月经人介绍谈婚,同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结婚初期,虽然经济条件一般,但夫妻恩爱,小日子过得也挺幸福。不久女儿的出生,更是给家庭增添了快乐。
2010年开始,刘大强开始与人合伙做水果生意,钱慢慢多了起来。有钱以后,刘大强开始经常夜不归宿。2016年7月,王翠华怀疑丈夫有了外遇,经常与刘大强发生争吵。刘大强出轨的事被王翠华抓了个现行。气愤之下,王翠华提出离婚。后经亲戚朋友劝解,在刘大强写出保证书后,王翠华原谅了刘大强。但夫妻关系已经出现裂痕。
2018年3月,王翠华与刘大强再次发生纠纷后,王翠华负气离家出走,外出打工。同年8月,向勉县法院起诉要求与刘大强离婚。刘大强不同意离婚,希望能挽回失败的婚姻。2018年9月勉县法院做出判决,不准王翠华与刘大强离婚。接到法院不准离婚的判决书后,王翠华却没有与刘大强和好生活。继续离家外出打工与刘大强分居生活。
2021年5月,王翠华再次向勉县法院起诉,要求与刘大强离婚。法院在审理中,经调解王翠华坚决不同意与刘大强和好。
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翠华与刘大强因感情不和发生纠纷后分居已超过2年,并且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没有和好,双方分居已超过1年。符合《民法典》有关准予离婚的规定。近日,勉县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准予王翠华与刘大强离婚。(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 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发生纠纷后分居已满 2年,并且经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缓和,仍然继续分居超过1年,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法院一般情况下会判决准予离婚。
(王亮)